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使我校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,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激励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形成“志比昆仑,学竞江河”的优良学风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修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“学生”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。
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
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、学校类奖学金和社会类奖学金三种。
国家类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,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,包括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学校类奖学金由学校设立,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、专业奖学金、大学生入伍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(含优秀文体奖、科研创新奖和学习进步奖)。
社会类奖学金是指由热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,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。
第三章 奖学金的设置和评选
第四条 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四)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;
(五)积极锻炼身体,体育合格;
(六)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劳动,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。
第五条 在评定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具备当年获各类奖学金的资格:
(一)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。
(二)休学或保留学籍者。
(三)学年内期末考试课程有未及格者。
第六条 国家类奖学金
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按教育部、财政部《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》和青海省教育厅《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》执行。
第七条 学校类奖学金
(一)优秀学生奖学金
1.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,其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合格。
2.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综合测评进行评选。
3.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奖比例及标准:获奖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%,获奖金额为每人600元。
(二)专业奖学金
专为农、林、牧、地质、矿产等专业设立的专业奖学金,用于鼓励上述学生到国家需要的地区和行业就业,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年600元,奖励比例为100%。
(三)大学生入伍奖学金
大学生入伍奖学金是专为在校入伍大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,用于鼓励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,奖励当年退役复学的学生,金额为每人2000元。
(四)单项奖学金
单项奖学金是对学生上一学年内所获各类荣誉、奖项、学习进步等进行的奖励,奖励金额为200元。
1.科研创新奖学金
(1)科研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。
(2)申请科研创新奖学金的学生,由多人合作的项目,申请人应为成果完成人的前三名。
(3)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经审定可获得科研创新奖学金。
a.在国际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中获奖,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,或获全国“挑战杯”竞赛三等奖及以上,或获省级“挑战杯”竞赛二等及以上奖。
b.在核心学术刊物(北大、南大等)上发表论文,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际一般学术刊物、国内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,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。
c.参照以上条件,其他经学校认定取得较突出成绩者。
2.优秀文体奖学金
(1)优秀文体奖学金用以奖励在文艺、体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。
(2)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经审定可获得优秀文体奖学金。
a.在国家级以上大赛中获得前八名或三等以上奖项。
b.在省级以上大赛中获得前六名或二等以上奖项。
c.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、国家级行业学会、省部级单位、省级相关主管单位主办的比赛,其中国家部委、国家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,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,以及省级主管单位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。
3.学习进步奖
为鼓励学生学业进步,在没有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中,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,在上一学年内,第二学期与第一学期相比较,学习成绩排名在班内提高20%及以上者。
本奖学金不限名额限制,经本人申请,学校审核通过,可获得学习进步奖。
第八条 社会类奖学金
(一)社会类奖学金的奖励范围、等级、比例或名额、金额、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,根据学校各社会类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。
(二)各院系范围内社会类奖学金的设立,应接受学生工作处的指导和监督。院系须及时将社会奖学金名称、来源、奖项设立情况、评审办法和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院系社会类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。
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要求和奖励办法
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要求
(一)学校每年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,各院系根据学校要求,组织学生申请各类奖学金,以班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,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,严格按照规定和比例进行评选。院系学生工作组全面负责本院系学生评奖的部署、指导、监督和汇总工作。
(二)在评奖中必须坚持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和“宁缺毋滥”的原则,做到评选条件、评奖名额、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公开。
(三)所有奖学金须由学生提供申请表和相应的证明材料,到所在学院申报,大学生入伍奖学金由学生个人到学生征兵工作站审报,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报。
(四)各种奖学金统一评定,统筹考虑。初评结果在上报学生处以前首先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,广泛征求意见。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,可在本院系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申诉,学院学生工作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无异议后,按规定时间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处。
(五)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院系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,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。如有异议,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,学生处应征求各方面意见后,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
第十条 奖学金奖励办法
(一)学校类奖学金的获奖学生,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,并颁发证书和奖金。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。
(二)对奖学金和荣誉作如下规定:
1.同一学年内,获得国家类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兼得学校类、社会类奖学金;已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单项奖学金。
2.院系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,应统筹考虑学生受奖面,适度向家庭经济收入较低的学生,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倾斜。
(三)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,凡发现有材料虚假、欺骗组织等行为,一经查实,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,追缴已发放奖学金,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五章附 则
第十一条 本修订办法经2021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。
第十二条 本修订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,原《青海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